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 17:26 来源:作者:
各学院、各部门、绥师校区:
为了给广大教职工教学、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便利条件,助力“跑三”,同时也保护大家不在税务、审计方面出现原则性问题,现通知:从2021年9月1日起,要预借增值税票或财政收入票据的教职工,即项目经费暂未到账,但要预借增值税发票或财政收入票据的教职工,不预交税金,但须如实填写附件1,方可取得预借票据。同时温馨提示大家,切实履行附件1中的承诺,否则责任自负。不明事项请联系:马晓瑜 联系电话:3893637。
财务处
2021年8月30日
附件1:
榆林学院预借税票及财政票据登记表
部门名称 |
项目名称及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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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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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到款金额 |
承诺到款日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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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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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单位全称 |
付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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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电话 |
开户行及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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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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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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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票是已付款的有效凭证。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发票开具工作,对预借发票事宜规定如下: .项目负责人要积极与合作单位联系,确保项目经费及时到账,预借发票的相关款项到达学校账户时间,原则上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得十个工作日内,且不得跨月。如果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到账,承诺负责人自开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收回发票原件并退还财务处或获取付款单位相关证明,如果发票丢失或无法收回,个人承担相应税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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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相关条款,同意办理并上缴预借发票相应税费。 □支出(支出经费本号: ) □现金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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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